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政策法律 - 开化县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开化县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1、凡进入园区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含县外企业整体迁入),生产期限十年以上的,缴纳的增值税地方财政可用部分(下同)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全额返还。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或外商投资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再延长五年减半返还。

  2、对新办的生产有机硅、单晶硅、制药及新材料系列产品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级及市以上权威部门认定)以及产品出口占当年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除享受第1条优惠政策外,所得税全额返还期限再延长三年。

  3、新办的第三产业,缴纳的营业税三年内减半返还,所得税三年内全额返还。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所得税五年内全额返还。

  4、园区内企业固定资产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率15─20%,单台设备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摊入生产成本。

  5、本文所述税收返还是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地方财政可用部分。

  6、新批准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其用地可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A、土地出让价格3万元/亩。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

  B、对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机硅、单晶硅、制药及新材料项目,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价格2.5万元/亩。

  C、经省级鉴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2万元/亩。

  D、首期进入园区新办的十户工业企业用地出让价格1.5万元/亩。批准进入生态工业园的工业生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属转移环节的契税,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上 页 1 2  下 页  

政策法律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政策法律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