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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开始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制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天津市从本月起开始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制度,以保证劳动保障监察的公正性。
    
     据了解,劳动保障部门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据介绍,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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