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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升学与违约责任

岁末年初,正是高校应届毕业生就职的关键时候,随着本科毕业生队伍日趋庞大,报考硕士研究生似乎已成为部分本科毕业生不得已的选择。据了解这部分学生中普遍存在的想法是,在考研能否成功尚未确定之前,不妨先选择一家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作为退路。
    
     对于这种情况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如何处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第5条作了提示,该条款提示签约双方应当对学生由于国家需要、升学(留学)或未取得毕业资格等无法履行就业协议的情形如何处理进行补充约定。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2004年2月,上海某高校毕业生小王因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组织活动能力强被上海某外资企业老总看中,经过面试当场即要求与之签订就业协议书。按照企业的要求,小王必须在就业协议中承诺:“乙方(即小王)不得因为升学、留学等读书原因而拒绝到甲方(即该外资企业)工作,否则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5000元。”小王当时的想法与本文开头的想法一样,所以没有经过仔细考虑就在就业协议上签了字。几个月后,北京某大学向小王寄来了《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小王决定放弃工作。但当他将这个想法告诉企业时,却不曾想到会被老总一口回绝,并声称如果小王拒绝履行协议,就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这起争议后经法院判决,小王向企业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
    
     虽然2005年的上海市就业协议书中对于违约金设置了上限,但是我们还是要通过这一案例来告诉学生朋友,慎重对待就业协议书中的“补充条款”。案例中的小王应当对一旦考上就将违约的结果有所预见,所以在签订补充条款时就应当与用人单位有良好的沟通和充分的协商,或许能避免日后的违约责任。
    
     “补充条款”在《就业协议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是对协议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的补充约定和特别说明,只要补充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双方就都有义务遵守。在现实中,就业协议的补充条款中除继续深造的情况涉及的内容繁多,由于这些补充约定不可能进行格式化,所以有些用人单位往在补充条款中对签约学生设置约束,在这里我们特别提醒大学生朋友们,当你们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对待“补充条款”中的有关内容一定要仔细慎重,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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