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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要不得

上一期,我提醒学生朋友们在签约前应当充分行使知情权,那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享有同等的知情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乙方(学生)已经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并通过对甲方(用人单位)的了解,愿意到甲方(用人单位)就业并在规定的或约定期限内报到。”这一款内容明确了毕业生在签约前负有履行如实提供自己信息的义务。关于上述信息的范围,就业协议没有明确。
  
随着上海就业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毕业生弄虚作假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向用人单位提供伪造或虚构的学历、学位、技能证书、成绩单、各种荣誉证书、实践经历等。浦东新区某用人单位通过招聘录用5名员工,用人单位对应聘者学历文凭进行验证后才得知其中居然有4人持假学历文凭。还有不少学生为了迎合用人单位提出的招聘要求,在自己的“实践经历”一栏里虚构工作经历,有的甚至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的外语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最终还是失去了工作机会。
  
这些学生在订立就业协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对于缔约主体最基本的要求———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按照这一法定义务,将要签订就业协议的学生朋友对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按照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就业协议的约定,由此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学生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的后果。在实践当中,一旦用人单位发现学生有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用人单位通常会采取立即解除就业协议或劳动关系的措施,同时可能将事件经过和处理结果通知学校及高校有关部门,甚至将学生的档案关系退回学校或原籍,对于学生来讲这是不可挽回的结果。
  
如今用人单位在招聘应届学生的时候对于学历、技能、经历等考虑的比重有所下降,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学历、技能、经历等外在的条件若有缺陷是可以通过以后的工作弥补或排除的,但是应聘者若有道德风险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所以用人单位往往更侧重于考察其综合素质,其中“诚信”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在此要提醒广大学生朋友,用人单位在与你签订就业协议前,往往会在以下环节中对你的“诚信”进行考察:招聘会、面试、笔试以及你提供的简历、各种证书、体检情况、成绩单、学校推荐表等。提议学生朋友在这些环节中,不妨掌握主动权,自然、充分地展示你良好的个人素养,切忌虚构事实或不懂装懂,用坦诚、踏实的态度给用人单位留下一个良好印象,为你面试加上关键的一分。
  
对于少部分存有侥幸心理学生来说,应当注意到目前上海市的诚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的人才打假的意识也日益增强,而且用人单位审核个人信用的渠道也日益增多,比如要审核学历的真假可以通过学校和有关部门等进行核实。学生朋友,在这个渴望诚信、要求诚信的社会,千万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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