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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是各国政府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和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成功典范,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的重要手段。
    
     一、世界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总体情况在世界各国中,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是日本,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保险)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次是美国、德国和加拿大,分别于1953年、1954年和1961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的台湾和香港也分别于1974年和1998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据加拿大卡尔顿大学的学者统计,截止1999年8月底,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已收集到的30个国家和地区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资料看,按其成立时间的排序是:日本、美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韩国、西班牙、英国、法国、芬兰、荷兰、奥地利、瑞士、葡萄牙、卢森堡、比利时、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尼泊尔、新加坡、泰国、印度、匈牙利、波兰、保加利亚、埃及、中国香港特区、中国。由此可见,世界五大洲均都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随着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迅速发展,旨在促进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相互交流的国际性组织也开始出现。在亚洲,成立于1988年10月的亚洲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也称:亚洲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实施机构联盟)是世界第一个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欧洲,欧盟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融合、创造就业机会和刺激民间投资,于1994年成立了欧洲投资基金(eit),并在15个成员国选择25个商业银行作为协作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在美洲,已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国家也于1996年开始交流各国实践经验并研究区域性合作问题。
    
     二、各个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类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因国情不同,其运作方式多种多样,运作主体既有政府部门、也有协会、公司和专门银行等。但是,他们的共同特征有三个:一是政府出资、资助和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二是担保体系和机构绝大部分由政府负责中小企业的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三是都没有专门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于资金运作方式、操作主体和目的的不同,其模式和类型也有所不同。
    
     1、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资金运作方式分为两类: (1)实收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帐户直接拨给银行作为补偿。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包括台湾、香港)等。加拿大联邦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也属于此类。其好处是:政府仅以出资额对担保机构承担有限责任;担保机构以担保资本金为限承担担保风险;以担保机构为主决定是否担保;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有利于担保机构独立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其不足是:中小企业申请取得担保和贷款的手续复杂一些;如责任不明确,则协作银行有可能会出现转嫁贷款风险的行为。
    
     (2)权责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以事前承诺作为保证的事后补偿;一般对协作银行采取授信管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加拿大(区域担保除外)、美国、英国等。其好处是:中小企业申请取得担保和贷款的手续简单;协作银行的责任心相对较强;以协作银行为主决定是否担保;政府不必事先出资,减轻当期财政资金支出的压力。其不足是:政府以承诺方式对担保机构(间接地对被担保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担保机构以保证方式承担担保风险;政府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担保机构以政府身份进行运作;不利于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
    
     2、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实施主体分为两类: (1)政府直接操作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由政府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操作,大部分直接由负责中小企业的政府部门操作,也有的在主管中小企业的部门中专设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部门。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加拿大(联邦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局)、英国(贸工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办公室)、香港(特区政府工业署与出口信用管理局)等。
    
     (2)市场公开操作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设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进行操作,政府部门不能直接从事和干涉具体担保业务。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中央公库和52个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德国(区域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公司)、法国(国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奥地利(国家担保银行)、中国(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城市担保机构)等。
    
     3、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担保目的分为两类: (1)政策扶持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属于此类。世界各国一般都把建立和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征是政府出资或资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2)社会互助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世界各国中不组建政策扶持性担保机构,只推行社会互助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较少,仅有埃及(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及中小企业共同组织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公司)和葡萄牙(中小企业协会)等少数国家。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政策扶持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之外,同时开展社会互助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如中国的重庆、云南、贵州等省和台湾地区(如: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和互助担保公司)。
    
     除上述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外,欧洲投资基金(eit)是世界第一个国际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欧洲投资基金总部设在卢森堡,其资金由欧洲投资银行、欧盟和15个成员国的银行以股权提供,选择15个成员国的25个商业银行作为协作银行(如果发生风险,协作银行与欧洲投资基金各承担50%的责任),为雇员在100人以下的欧盟境内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三、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程序和通行作法 1、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操作程序: (1)政府直接操作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操作程序。银行向政府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政府机构批准申请并给予授信额度;在额度内由银行自主决定担保贷款;银行发放担保贷款后将收取的担保费上缴政府机构;发生不能清偿时,协作银行向政府机构申请补偿;政府部门经审查后按规定比例补偿。
    
     (2)市场公开操作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操作程序。银行向政府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担保机构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或央行指定的银行;银行收到企业贷款申请认为需要担保时,由企业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同意出具保函并收取担保费;发生不能清偿时,担保机构经审查后按规定比例直接补偿银行。如有再担保机构(信用保险机构)则由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保险) 2、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通行作法: (1)担保资金预算:一般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编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预算。担保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额度最多国家是:美国(每年2亿美元)、日本。
    
     (2)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资金(或承诺保证)的放大倍数一般在10倍左右。担保放大倍数最高的是日本(60倍)、美国(50倍)。
    
     (3)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承担责任比例:担保机构一般承担7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担保机构承担责任比例,如法国是50%、日本是50~80%、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85%。
    
     (4)担保贷款期限:多数国家都是以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以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长的是美国(17年),最短的是中国(3个月至半年)。
    
     (5)担保收费:多数国家一般为1%左右,最高的是美国(4%左右)、加拿大(3%),最低的是法国(0.6%)、中国及台湾地区、香港特区(0.5%左右)。
    
     (6)担保贷款限额:一般都有最高限额,如美国为75~100万美元、加拿大为25万加元。
    
     (7)协作银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协作银行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协作银行最多的是美国(8000家)、加拿大(1500家)。
    
     (8)担保风险控制:政府直接操作型一般采取事后管理,通过对协作银行实施授信管理来控制风险,但是,操作难度较大。市场公开操作型一般采取事前管理,以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来控制风险。
    
     ————《诚信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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