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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诚信


     【按语】本文主要是讲述律师如何讲诚信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提出一些关于诚信的独到观点:首先,认为诚信分为“道德层次的诚信”和“法律层次的诚信”,“法律层次的诚信”又分为“实体诚信”和“程序诚信”;其次,认为法律人追求的是一种更为理性的“诚信”,当“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有冲突时(虽然很少发生,但确实有这种时候),法律人会选择讲究“法律诚信”,当“实体诚信”与“程序诚信”发生冲突时,法律人会选择讲究“程序诚信”;再次,本文详细讲述了作为一名律师,该如何讲诚信。
    
     【标题】律师如何讲诚信
    
     【正文】
    
     诚信对于律师生存发展之重要性已广为律师界认同。诚信对于律师行业既如此之重要,那么,律师该如何讲究诚信呢?本文从法律角度就此问题谈点看法。
    
     一、什么是诚信?
    
     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称。从法律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有:
    
     1、合同人当事人诚实不欺,善意履行合同。即"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
    
     2、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及秩序。即"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维持利益平衡以及维持其与社会整体利益平衡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3、解释和补充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合同当事人的有些活动没有被法律纳人调整范围时,应允许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补充。
    
     二、律师行业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建立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显然受民法、合同法调整的。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并贯穿于整部法律当中。在总则第6条中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即明确,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
    
     (一)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虽然合同还未成立,但律师和当事人彼此间的联系,双方应承担附随义务(前契约义务)。违反此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律师而言,主要有以下义务:1.律师对于在与当事人磋商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合同法》第43条规定:"发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2.律师对于在与当事人磋商过程中接收的证据材料或其他资料,应出具相应凭证,并妥善保管。现实中,有的律师为了争取案源,在与当事人接触中收取证据材料原件却不向当事人出具凭证,使得当事人显得被动,而无形中迫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提出的相对较高的委托条件。这就是律师不讲诚信的表现。
    
     3.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合同法》第42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当然,在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中,往往是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律师的表现主要是:(1)故意隐瞒当事人所委托事项的风险,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赢得案源。
    
     (2)故意提供有关自身的虚假信息,以提高自己的身价,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赢得案源。
    
     (3)向当事人虚假承诺,夸大胜诉率,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赢得案源。
    
     (4)不向当事人告知相应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程序中发生需要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使得当事人(特别是初次委托律师,未有诉讼或仲裁相关经历的)产生误解。
    
     (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律师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通知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或发生涉及一方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另一方负有告知或通知对方的义务。这种通知义务内容是广泛的,也是不固定的。
    
     (2)协助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对方提供适当的协助或给予一定的方便条件的,对方应予配合。合同概念的本身就已经决定了合同双方互为协助义务的产生。这种协助义务同时要求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故意履行其已知对合同对方不利的合同。在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中,与授权权限有关系,当一般授权时,律师要承担的协作义务相对较多;如果是特别授权,这种协作义务往往更多地体现在当事人一方。
    
     (3)保密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律师通过委托关系可能会了解或已经实际了解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负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该等保密义务往往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而终止或解除。
    
     2.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讲诚信。
    
     (1)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应当讲诚信。如果不以诚信为基础,律师所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将受到削弱。
    
     (2)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讲诚信。然而,律师应当如何讲诚信?这是一个不简单的问题。因为这里往往体现出了法律程序上的诚信与法律实体上的诚信之冲突、法律上的诚信与道德上的诚信之冲突,面对多种诚信,律师需要作出正确的价值取向是最关键的。
    
     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律师接受某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的委托,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办案中发现,被告人确实承认杀人,可是,针对公诉人的证据材料,除了被告人供诉外,没有其他任何有力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杀人。其实,律师也相信,被告人是真实的杀人犯,可是,从证据角度,又确实证明不了被告人是杀人犯。那么,律师该如何抉择呢?很显然,作为一名职业法律人,一定会在法庭上否认被告人杀人的事实。那么,律师是不是不讲诚信啊?
    
     又例如,律师接受某被告的委托,律师经过调查,该被告确实拖欠原告50万元货款,同时,律师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从法律实体权利上讲,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货款,可是,从法律程序上的讲,被告可以不支付货款,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不再受司法保护。那么,律师该如何抉择呢?很明显,律师肯定会在法庭上提出诉讼时效问题,而对于拖欠货款的事实不予承认或否认。
    
     从以上两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律师讲诚信,还需要有个价值取向问题。作为一名职业法律人,法律程序上的诚信高于一切,法律程序上的诚信高于法律实体上的诚信;法律上的诚信高于道德上的诚信。如果有一天你发现,某某律师在法庭庭上好像是在撒赖(感觉不诚信),这时,你千万别急着下结论认为该律师不讲诚信,很有可能那是律师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在讲究一种更为深刻更为理性的诚信。
    
     (3)律师不讲诚信的典型表现。
    
     那么,律师是不是可以随便“撒赖”吗?不然,律师如果真不讲诚信,将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1)《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合同终止后,律师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行业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称为后合同义务。作为律师,比如,一审案件结束后,当事人上诉,作为一审案件代理人,帮助当事人制作上诉状、告知相关上诉程序等,是作为律师应当附带的义务。这也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三、律师行业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应注意的问题1.律师的诚信原则往往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律师执业纪律有关规定中,如果律师要讲诚信,首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律师与当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的约定来排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3.不但律师要讲诚信,当事人也一样要讲诚信。
    
     4.不但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适用诚信原则,而且,律师办理合同案件中可以使用“诚信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用来解释法律和补充法律的不足,不过,在实际应用中,不能用诚实信用原则来修正《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也不能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来代替《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的适用。这一点对律师工作极为重要,在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时,应首先考虑适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适用法律具体规范和司法解释仍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郑导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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