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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理论和中国信用环境


     如果人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最终造成一种无序的局面。这就是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的“破窗理论”。破窗理论对解决今天中国经济信用环境具有重要启发。因为如果一家企业违约,不遵守信用,而没有受到惩罚及时制止,其他企业就会得到可以违约的暗示或纵容,产生“搭便车”的心理,久而久之,就会导致社会信用环境的无序,形成较为普遍的赖账问题。
    
    一、信用大厦的破窗没有得到及时修复,为破窗理论的作用提供了路径依赖
    
    
    
    按照破窗理念,破窗不能及时修复,就会造成别人受到一种纵容性的暗示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中国信用环境从天然破损发展到今天的危机重重,正是破窗理论作用的结果。由于信用破坏者(信用大厦的破窗)没有得到及时的惩罚(修复)使得破窗理念在中国的信用问题上既有了作用必须的初始条件,又有了作用的路径依赖。
    
    对破窗听之任之,从本质上讲,是各方博奕的最终结果。
    
    中国的信用问题(这里主要指银行信用)涉及到四方当事人,即中央部门管理者、地方部门管理者、银行和企业,信用状况发展到今天,是四方博奕的结果。
    
    1、中央部门管理者。中国的经济转轨是政府领导下的体制变迁。政府的职能和角色扮演是转轨时期所有经济问题的核心,中央部门管理者的行为目标的多重性,决定了处理信用问题时的两难困境。中央各部门并不是没意识到信用问题恶化的后果,但为了经济增长和保证就业的政策目标,对企业行为采取了宽容甚至是纵容的态度,为平衡银行利益,政府选择了承担最后的风险,并尽可能地把解决问题的时间往后推延。政府认为,为获取经济转轨期内政治稳定的收益,支付承担信用问题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的成本,以未来的成本换取即期收益,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博奕结果。
    
    2、地方部门管理者。中国的经济改革是经济权力和政治义务同时下放的改革,地方政府享有充分的经济自主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保一方平安的政治义务。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无论是在争取金融资源上还是在帮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方面,都表现得异常主动。他们要求当地企业扩大生产、安置就业,以满足其政绩需要,不惜与企业合谋,侵占银行利益;和银行的博奕时,地方政府通常采取公共品提供便利和给予银行委托代理人某种特权方式,换取银行对当地企业的支持。
    
    3、银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形成银行风险,但由于政府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银行在向企业贷款时,并不担心信用问题,其委托代理人甚至为掩盖其自身经营上的问题,对政府驱使下的贷款表现出不同寻常的积极配合,表面上对政府干预过多的抱怨,其实质只是增大与政府博奕时的砝码。面对地方政府参与下的地方企业逃废债务,银行委托代理人同样陷入两难,一方面要面对总行甚至金融管理机构的约束,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视当地政府的利益(通常也代表着所辖分支机构的利益),他们选择的方式通常是外紧内松,既对上有个交代,又不伤了地方和气。
    
    4、企业。企业一方面是信用问题产生的始作俑者,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实施政策目标时的成本支付者,企业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博奕时,通常以牺牲效率作为成本,来换取政府支配下的信贷支持和市场保护之类的收益。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博奕,是信用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企业深知自己和银行存在所有权同质,骨子里就认为银行对企业的支持只是兑现企业与政府博奕时所应得到的收益,贷款还本付息并不具备契约意义上的约束力,从而决定了企业一遇到经营压力就逃废银行债务。
    
    二、切断破窗理论作用的路径,是改变当前信用状况的现实选择
    
    对信用问题听之任之,是各方博奕选择的结果,是以未来成本换取现在收益的短期行为,如果说改革初期,这一选择还算是次优选择的话(最优选择是各种政策目标圆满完成),那随着改革的进行,一方面信用问题已经严重到了不加以解决,改革就无法再向前推进的地步了;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带来的经济总量上的提高,中央政府已经能承担起解决信用问题可能付出的高成本,这样,再对信用问题熟视无睹,已经不是理性选择,为此中央各部门作为整个博奕过程的关键,应调整自己的博奕方式,并改变约束条件,诱导其他各方改变博奕结果。
    
    经济发展到今天,粗放的增长方式所带来的边际效应已经到了加速递减阶段,而集约式的增长方式才是下一阶段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这样政府在与企业博奕中,不应再一味地为企业提供贷款以维持其低效生产,来换取经济总量上的增加和社会就业,而应督导企业转换机制提高效率;在与银行的博奕中,中央各部门也不必因为需要银行对企业提供贷款而付出允许银行垄断经营并最终承担金融风险的代价,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削弱国有银行在博奕中的砝码应是中央各部门与银行博奕的新思路;同时,把信用风险控制列为对银行委托代理人的约束条件,也有利于银行调整博奕行为,重视信用问题;至于与地方部门的博奕中,中央部门也应改变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条件,不仅要求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而且要求各地方自己的孩子自己抱,自己区域内出现的信用问题和金融事件自己处理,从而迫使地方政府选择新的博奕方式。
    
    只要各方博奕的结果,主张改善信用环境,那无论是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都只是技术上的问题。
    
    金融时报 (200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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