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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任的原则


     诚实信任的原则既是商业秘密侵权保护的第一基本原则,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最主要理论依据,它贯穿于美国《侵权行为法》的始终。
    
     《侵权行为法》第757条b款明确规定:如果对方基于信任把秘密透露给行为人,行为人违背信任泄露或使用该秘密,他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正是建立在行为人背信的基础上的。根据该条款的注释,这种信任关系源于五个方面:1、行为人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的合同,例如,雇员在受雇期间与雇主签定的不得披露雇主商业秘密的协议;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关系,这种关系是以法律上的信任关系为前提的;3、合伙人或其他共同投资人之间的协议;4、存在或可能存在商业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例如,a为了按自己的秘方生产经营,需要银行家b给一笔贷款;为了使b确信要这笔贷款的正当性,a把自己的商业秘密私下透露给了b,这时a与b即建立了法律上的信任关系;5、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的商业关系的其他情况,例如,a向自己以前的教师b征求有关自己业务的意见,于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b,这时a与b也建立了法律上的信任关系。
    
    
    
     在存在上述关系的任何一种情况下,行为人在法律上都负有不得泄露或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否则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诚实信任的原则不仅要求行为人自己不能泄露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对权利人负有直接的保密义务,而且适用于行为人从第三者那里获悉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情况,即要求行为人对权利人负有间接的保密义务。
    
     《侵权行为法》第757条c款规定,当行为人从第三者获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时,如果他已经知道所获悉的是商业秘密,并且也知道这个第三者是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这个商业秘密的,或也知道这个第三者是违背对权利人应负的保密义务而泄露该项秘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泄露或使用该项秘密,就应对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诚实信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切实负责,尽其所以防止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被第三者不正当发现,或者背信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而遭受更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置这种义务于不顾,仍然泄露或使用该项秘密,这不仅是对权利人的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严重违背了一般的诚实信任原则,所以他应承担法律责任。
    
     诚实信任原则同样适用于行为人由于无意而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知道所获得的是他人的商业秘密,即使行为人的这种行为是完全由于失误造成的,如由于邮递员错投了信,行为人无意中打开了一封含有商业秘密的信,诚实信任的原则也同样要求他不得用这种失误而去泄露或使用该秘密,否则他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便是《侵权行为法》第757条b款所表述的责任原则。
    
     有时一个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可能包括几种情况,这时《侵权行为法》要求根据诚实信任原则,分别判断各个行为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诚实信任原则是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强调行为人应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负责。这和商业秘密的性质、存在的价值、保护商业秘密的宗旨是完全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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