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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新税制,迷茫与尴尬进行时

  ●在一场足球比赛中,裁判的存在是为了保证对阵双方在比赛规则限定的范围内公平地竞争,球员是比赛的主角,裁判是为比赛服务的,大家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去满足观众的欣赏需求。但是,当裁判的红牌不分青红皂白地同时挥向犯规队员和被侵犯队员的时候,当裁判把一方符合规则的进球判作无效的时候,当裁判更多地放纵了一方球队的犯规的时候,比赛的胜负就已经不决定于双方球队的技战术水平,裁判成了胜负的主宰,比赛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意义,而花钱看比赛的观众,则成了不公平竞争的最大受害者。

  政策背景: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5月1日起,对白酒执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根据新政策,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再对每500克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与此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白酒消费税调整从实施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调整的效果怎么样?国家税收增加了吗?扶优限劣的目的达到了吗?该整合的整合了吗?该倒闭的倒闭了吗?该发展的发展了吗?还有,那些在改税前后频频喊冤、声称自己马上就要成为消费税“刀下之鬼”的企业现在是不是已经成“鬼“了呢?

消费税牛刀小试显“威力”

  到截稿为止,政府有关部门尚未就白酒新税制的实施情况作出通报,查遍各种媒体的相关报道,也都找不出一个能够全面说明问题的准确答案。不过还是有两则消息让我们看出了些端倪,一则是关于白酒税收的“利好”消息,另一则是关于白酒企业的“利空”消息。

  “利好”消息说,根据国家统计局对白酒行业“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统计,2001年全国白酒业实现利润总额40.39亿元,比去年减少2.89亿元,下降7.13%;税金总额88.20亿元,比2000年增收5.8亿元,上升6.58%。但这增收的部分有多少来自去年5月开始的消费税调整的效应,却没有从统计中得到反映;白酒业利润过高也是这几年国家在尽力控制的问题,所以,我们把2001年白酒业的税收增加和利润下降(实际就是利转税)都视作一种“国家利好”。

  “利空”消息则来自于股市的报告:以白酒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中,泸州老窖、古井贡、皇台酒业、沱牌曲酒、兰陵陈香等公司的2001年业绩出现滑坡,净利润分别较2000年减少72.93%、54.43%、92.75%、69.89%、34.35%。这些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大多没有具体披露消费税调整影响利润的实际数字,但去年年中披露的相关公告显示,税收政策变化将导致泸州老窖2001年5月至12月利润减少约4167万元;古井贡和沱牌曲酒均预计增加税负约5000万元。从年报公布的实际业绩看,泸州老窖2001年净利润8509.66万元,较上年锐减7998.15万元,同比减少72.93%,业绩滑坡的程度,远远超过原先预测的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减利因素。可见,关于调整消费税后白酒业将面临连锁反应性大滑坡的担心也似乎正在被事实所验证。

  还有更直接的比照:五粮液2001年的销量是15万吨,按新税制从量计征部分每销售500克白酒应纳消费税0.5元计,调税后当年就要向国家多交1.5亿元的消费税,照此说法,光五粮液一家新增消费税就占去国家2001年实现的新增白酒税金的25%以上。即使把2001年新增的白酒税收都算作调整消费税的功劳,那么与几家酒类上市公司由多交消费税导致的业绩大幅下滑相比,再把除五粮液之外那部分75%的新增消费税均摊到全国3万余家白酒企业的巨大基数头上,消费税给国家带来的新增“业绩”岂不微乎其微?

  看上去,利好之“利”有限,利空之“空”堪忧。

  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对全国重点大型商场的统计显示,2001年白酒销售618.6万公斤,同比增长41%。在国家调整消费税的2001年,白酒的销量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暴增了四成,这就是说,白酒销量在有代表性的市场所实现的增长,既没有体现在国家消费税的明显增加(有一种说法,此次调税前实行的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政策令国家每年少收消费税达100亿元),也没有体现在对上述上市酒业公司业绩的帮助上。事实是,由于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白酒龙头企业销售额的增长普遍停滞或下滑,他们的高档名酒的销量也不可能构成白酒销量增长41%的拉动力,所以,如果连上述几家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也未能从市场增长中得到利益的话,那么只能让人怀疑,设想中通过消费税促进白酒产业整合的目的并没有实现,大量的小酒厂不仅没被整合掉,而且还在一如既往地逃避消费税的情况下更成为市场增长的受益者,活得更滋润了。



抽水灭火,殃及池鱼

  关于加征消费税的目的,国家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曾专门在全国白酒工作会议上作了说明:酒类消费税的调整,是按国务院在全国范围治理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进行的,必须严格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为了使调税达到预期效果,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来配合;这次调税力度较大,但消费税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及时反映客观情况,作为政府下一步决策的参考。1998年,我国白酒产量580多万吨,销售收入485亿元,应征消费税125亿元,实际征税仅33亿元,税收流失近百亿。通过调研发现,流失原因一是白酒生产工艺简单,上马容易,小酒厂、土作坊瞒报产量偷税漏税;二是地方保护严重,一些地方对乡镇企业实行定额税制;三是有的企业采用设立销售公司的方式,规避生产环节消费税。经过反复研究,国家才作出了调整白酒消费税的决定。

  显然,加征消费税政策的出台有其特殊的背景,国家希望新税制既要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也能借这次调整达到规范白酒市场的目的。但从一年来税收增长有限以及一些大型白酒企业利润大滑坡的事实看来,目前白酒市场的现状似乎与调税的初衷并不十分吻合。 

  这些事实应当说还远不足以给加征消费税的利弊做结论,更不能把酒厂业绩的滑坡完全归罪于加征消费税,因为消费税还没有得到足够的“发挥作用”的时间,而且国家有关部门在发布调税通知之初也反复声明此次调整具有一定灵活性,可以根据实施的情况做进一步完善。但站在企业的角度,既然问题出来了,就无法回避,毕竟相当数量的酒厂特别是那些以中低档白酒为主要效益来源的酒厂确实面临着“一税之下,生死攸关”的境地,上述几家业绩大滑坡的上市公司恰恰都属于这类企业,他们原本也是国家守法的纳税人,更是所在当地的经济支柱,国家出于整治小酒厂的动机而制定的税制已经不幸殃及了这些企业,如果任其继续滑坡,那可真叫泼洗澡水连孩子也一块倒了。

  因此,在新税制这个新规则下,抑什么,扬什么,还真的需要相关各方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国家政策与中国白酒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企业 “外购酒勾兑”是自酿苦酒?

  人们普遍认为,新税制影响最大的不是从量计征,而是取消此前以外购酒勾兑生产酒的企业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政策,因为这项抵扣政策在实际运用中成了企业规避国家应收消费税的手段。

  由于以外购酒勾兑生产酒来抵扣消费税的方式给国家造成大量的白酒税金流失,很多业内人士就把取消外购酒抵扣消费税的政策视作是对那些利用外购酒避税的企业的惩罚,但从客观的角度说,企业原本利用抵扣政策来少交税是在当时环境下的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的经营行为,比如,酒厂在勾兑过程中有意减少自酿酒比例,尽量增加外购酒比例,就可以达到合法地少交消费税的目的。

  这一现象并非如政府所说是“有的企业”在这么做,业内人士都清楚,这在全国白酒生产企业中相当普遍,而且越是大型白酒企业,外购酒的数量越多,由外购酒抵扣消费税带来的成本降低,也早已成为多年来企业产品价格定位的基本依据,由于价格定位的限制,中低档白酒利润率再高,其利润幅度也不可能和高档白酒相比,所以无论是内部挖潜还是产品提价,中低档酒应对因政策调整带来的成本增加都远不如高档白酒那样有宽松的缓冲余地。失去抵扣以后,因受消费习惯的影响,通过产品提价来缓解成本上升压力的做法在短期内的市场风险极大,更要命的是,提价还可能使正规酒厂在与众多小酒厂本已艰难的价格竞争中更处劣势,以至不得不把现有市场拱手相让,以后再想收复失地,不知代价几何。正因如此,新税制一刀切下,那些以生产中低档酒为主的企业连喘息的机会都没有,扶优限劣在某种程度上倒成了扶劣限优,难怪有的企业公开声言,避税非我之罪,而政府的做法却是有违“政策信用”。

  与此同时,就目前中低档酒的市场状况而言,少数坚持不采用外购酒勾兑的酒厂并没有享受到新税制所带来的实惠,一是企业完全使用自产酒并不足以说服消费者对他们的产品品质产生更多的认同,因而也就难以形成比采用外购酒勾兑的产品更具优势的竞争力;二是新税制没能从根本上改变正规渠道与非正规渠道并存的格局,不公平的市场环境对无外购酒企业的影响同样存在,他们依然要面对非正规渠道的冲击;三是由于营销投入能力的差距,这些企业产品的品牌强势有限,即使新税制间接压缩了部分外购酒勾兑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他们也无力在短期内迅速填补市场空缺。

  面对中低档酒的窘迫局势,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调税以后首先掀起涨价风潮的不是人们预计中的中低档白酒,而是以五粮液、茅台等品牌为代表的高档酒。据《市场报》2001年10月16日报道,调税后的3个月之内,山东、四川两大白酒产地的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名酒每瓶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达30—60元。对喝得起高档酒的人特别是那些公款吃喝者来说,价格涨几十元根本不在乎,而常喝中低档酒的消费者每瓶多掏几元钱也是很咬牙的事。所以,高档白酒纷纷借调税之名发“政策财”,中低档酒呢,宁可苦撑现状也不敢轻举妄动。



新税制要终结OEM经营?

  对于以OEM(定牌制造)方式经营白酒的企业来说,它的产品几乎就是百分之百的外购酒。于是,就有包括一些业内知名人士在内的言论把这次改税中的取消外购酒抵扣政策理解成了“国家要利用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来治理白酒业的OEM经营行为”。一位专门研究白酒市场的人士指出,这种误解是对现代经济发展走向缺乏认识的表现。其实OEM的低成本扩张有利于优势资源的整合,有利于发挥优势资源的最大效能,有利于品牌营销水平的提高,甚至有利于突破因地方保护而形成市场壁垒的格局。

  南京帝博贸易公司就是OEM经营的典范,他们建立了一个拥有国家级白酒专家的高素质技术队伍,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建立了以“帝博”为主导的品牌发展体系,按自己的技术标准委托四川的优质酒生产基地定牌生产“帝博”产品,再把以帝博命名的川酒卖回南京,卖向北京,卖到全国各地,该公司成立仅一年多,就凭OEM经营实现了一个多亿的销售额,而且产销两头均无拖欠。

  企业OEM经营需要解决的的问题是怎样长久、稳定地保持产品的高标准、高品质。帝博的做法一是在总部所在地南京市的郊区建立储酒基地,以保证产品品质不因产地形势的突变而受影响,把维护产品质量稳定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二是利用自有资金、自有市场和自有品牌的影响力建立对产地严格按标准规范生产的约束机制和竞争机制,只要加工企业的产品不符合标准就予以淘汰,这样,那些缺乏产品和市场开发能力的加工厂为了保证自己与帝博长久合作的地位,不得不通过改善生产管理、提高产品品质来满足帝博的要求;三是出于降低综合成本的需要,帝博公司也通过参股或控股方式对加工厂生产过程的节能降耗和产品结构调整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更可贵的是,作为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品牌,帝博坚持以高端产品的标准来支撑OEM经营,这与一些老牌大型国有酒厂为了短期利益无限挥霍品牌资源、自降标准走低端路线的经营方式相比,无疑表现了一种理性的和富有远见的思维高度。

  OEM并不一定适合每一家白酒企业,但是帝博的实践证明,无论是否存在抵扣消费税的问题,都不应该否定OEM这种符合现代市场发展趋势的经营方式对于白酒业的积极意义。新税制应当制约的是白酒业中高消耗、低产出的行为,如果把这种制约理解成对OEM经营行为的终结,就不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思维。

  著名经济学家陈乃醒指出,OEM在白酒行业的兴起表明白酒企业已经从1997年山东秦池标王神话的破灭中意识到了对质量、成本和销售过程进行控制的重要性。OEM对白酒行业的影响将是深远的,一方面名牌效应将发挥重要作用,品牌集中度会不断提高,因为OEM本身就是一种品牌重组;另一方面,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将形成一种生产效应。通过品牌和规模的竞争,很可能会形成几大酒厂垄断全国白酒行业的局面。

  虽然现状还不能印证陈乃醒这一预见的准确性,但OEM的发展趋向却与国家期望通过整顿白酒市场促进白酒企业重新整合的目标不谋而合。

调税有理,喊冤有理,只有“不作为”无理

  没有人怀疑国家出台新税制在充实国家财政和规范混乱的白酒市场方面的良好愿望,这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势所趋。但仅仅简单地增加税项和提高税率的做法也给以国有性质为主的各大酒厂老板留下了诉苦的理由:由于税负的增加,企业的转型突围得不到资金支持而惨遭失败;由于税负的增加,企业无力调整产品结构、创新产品;由于税负增加,小酒厂又得不到治理,企业无法应对不公平竞争;甚至由于税负增加,企业无法集中精力扩大出口等等,总之一句话,税负的增加使企业只有等死的份儿。

  行政诉讼法有个名词叫“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也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形式,它常常以隐蔽的形式危害社会。

  我们无法深究白酒税政的现状是否牵涉到行政不作为,但“不作为”这个词却是对消费税调整以来企业和管理部门所持态度的恰切体现。一方面,一些受到新税制不利影响的国有白酒企业在等着政府的“下一步”,而内部挖潜、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开发市场、企业转制等最本质也最能保障企业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工作却始终没有下大功夫,厂长是政府任命的,企业的问题与个人的根本利益关系不大,政府税制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正好可以成为推卸企业效益下滑责任的最好理由;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地区利益的目的对国家新税制的实行不予主动配合,放纵逃税避税现象,对不符合国家许可标准的酒厂扰乱市场的行为听之任之,危害正规企业的生存,进而危及国家的税收大局。所以,国家调税有调税的目的,企业喊冤有喊冤的理由,但如果政府和企业都在埋怨声中“不作为”地熬日子,白酒业当然就只有死路一条。

  也有一些地方表现了明确的积极态度,山东已经率先通过对酒厂核审颁发“准生证”(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方式着手规范,但是由于“准生证”是以企业和地方行业管理机构自报为依据,再由国家质检局核准,这个过程让人感觉可做“工作”的地方很多,难以防止地方保护行为继续从中作梗。有意思的是,山东接受地方审查的298家白酒企业中,仅有60家企业未获通过,似乎在说明大部分白酒企业是经得起考验的,白酒业的生产环节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乱。这种规范方式是象以往的某些政策效果一样是“按下葫芦起了瓢”,还是从此令白酒业步入正途,还需我们拭目以待。



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在哪里?

  税制的出台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良性发展为前提。

  由于跟利用外购酒抵扣消费税的行为相关联,人们也总是把酒厂设立销售公司来规避消费税的行为理解成偷逃税,但实际上只能说明国家税收政策存在空白点,如果国家不增加这一块税收,那么按照市场的一般规律,市场发展的动力源自企业追逐利润的天性,既然法规没有明确限制规避消费税的方式,别的企业这么做,我也可以这么做,大家都这么做了,企业由于竞争的压力,迟早会把规避消费税所产生的利润转化为成本竞争的手段,从而把过高的利润返回到终端消费者。现在新税制把这块税收空白点补上了,问题是税收的增加并没有以企业是否具备效益增长的潜力为前提,负担最终也要落到消费者头上,积极的说法是让消费者向国家多做了贡献,结果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所以,鉴于有避税行为的销售公司目标明确,多征税在短期内不难实现,关键还在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是否有利于市场的优胜劣汰,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循环。

  一些酒厂老板甚至坦言,国家根本不该管那些合法的酒厂是利用了什么方式合法地降低了成本,你只要按国家的既有法规给符合优生条件的酒厂发“准生证”,把没有“准生证”的酒厂统统强行关掉,剩下的酒厂就在都有准生证以及同一公平税制的政策环境下公平竞争,自己决定生死了。如果准生证和新税制下仍然有不公平漏洞,那就调整到公平为止,但调整的出发点千万别是单纯的“为增税而收税”(也就是所谓的“杀鸡取卵”的税政动机),然后又以这一出发点去替代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出发点,那就永远解决不了市场混乱的问题。

  企业的疑虑其实来自于政府制定和推行政策过程所表露的以“堵”为主的单一思维模式。由于少数大酒厂与大多数中小酒厂在规模上的巨大差距,新税制只需征到几个白酒龙头企业身上,就可能足以使国家白酒税收在短期内有明显增加,但目前增加的部分与改税前每年流失的100亿相比只是区区小数,流失税金的暗渠并没有得到有效封堵,因为新增加的税金没有来自真正导致税金流失的深层环节(如小酒厂、土作坊环节瞒报产量销量偷税漏税、地方政府环节对乡镇酒厂擅自实行定额税制造成应交消费税的实际流失等)。一位身受调税之“苦”的大酒厂老板在闲聊时曾很有“情绪”地说过,税收调节对于白酒业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现在正规渠道的税金流失被堵死了,非正规渠道却还在畅行无阻,只抓了增税的一手,没有抓打击逃税、保护公平的另一手,这样的税制就是一个瘸腿的税制,就容易在客观上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由此可见,令企业产生心理抵触的并不完全是新税制本身,而是欠缺公平竞争机制的政策环境。他们提出,除了打击非法生产渠道,政府还应该有鼓励的一手来体现税收政策在引导和调节产业发展方向上的作用,要让纳税人享受纳税的好处,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给依法纳税的酒厂以适当的政策倾斜,如对新产品的开发,对降度、品质提升给予税收政策上的鼓励,特别是要有具体措施体现国家对四个转变(蒸馏酒向酿造酒转变,高度酒向低度酒转变,粮食酒向水果酒转变,普通酒向优质酒营养酒转变)的鼓励,这种鼓励实质上是要大大降低规范企业扩充市场的成本门槛,同时大大提高不规范企业进入市场的技术门槛,从而既达到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广泛涵养税源的目的,又确保公平市场环境下的优胜劣汰。现在市场上的中低档白酒中,酒精度在40度以下的低度酒实际上已经占据了主流地位,但税制调整的结果却是并非市场在拒绝低度白酒,而似乎是消费税在拒绝低度白酒,体现在中低档白酒市场上,就是纳税者吃了明亏,逃税者得了暗利,这种客观导向显然与国家原来鼓励高度酒向低度酒转变的政策背道而驰,肯定也非税制调整出台的初衷。

  所以,只有依法纳税的企业得到了鼓励,有条件做大做强,才能凭借自身在规模和品牌方面的优势竞争力挤压那些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小酒厂的市场生存空间,国家再辅以强有力行政手段为依法纳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保驾护航,白酒市场才能有望步入良性循环的正轨。  



 

会否应验“拉弗曲线定律”?

  新税制的实施将对国家白酒税收产生怎样的长远影响,目前难有定论。但国家统计局的一项统计却让人真切感觉到了调税后白酒业所受到的震荡: 2000年国家统计局统计全国白酒行业重点企业1253个,亏损企业297个,占总统计企业的23.7%,而2001年全国白酒行业亏损企业超过50%,利润只是集中在几个大型企业集团。

  即便如此,大集团也没有因为行业利润的集中而得到好处。据来自股市的报告,受生产成本和白酒消费税增长的影响,酒业老大五粮液集团在2001年前三季度的主营利润同比下降了19.71%。要知道,此时仅仅是白酒新税制实施后的第一年。 这让人想起2001年新税制出台不久的一次全国白酒行业工作会上五粮液集团的代表所说的一句话:“如果全国所有的白酒厂都在增税中死光了,五粮液最多会比在座的同行多活几秒钟”。照现状看,此言恐怕并非全是作秀之意。

  有关部门曾就加征白酒消费税的动机解释说,近些年,我国白酒企业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而白酒消费税的增长却不大,此次调整将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对此,一位研究税政的专家指出,企业增多、规模扩大,这只能说明国家可收税的来源广了,并不能肯定单个企业的交税能力增加了。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从税源上去增加税收,只是简单地在提高税率、增设税项上做文章,恐怕会造成合法纳税企业税负越来越重,对国家税收大局,这是典型的竭泽而渔,而那些使尽手法逃税避税并受到地方政府保护的企业将更加肆无忌惮地抢占由于正规企业的萎缩而留下的市场空档。

  经济学中有一条经常被引用的“拉弗曲线定律”,说的是税率高低与政府税收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政府提高税率,自然会使税收增加,降低税率则会使税收减少。而拉弗的研究发现,虽然税率提高会使同量收入的纳税额增加,但如果税率太高,纳税人(企业和居民个人)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压抑,并进而减少投资和工作时间,造成市场规模收缩、企业和个人的创税能力减弱,从而导致税基(税源)的萎缩,结果,政府的税收不但不会因增税而增加,还有可能减少;相反,减税会刺激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企业的投资动力,虽然税率下降,但税基的大幅度增加(税源拓广)很可能增加政府的收入。在国际上,拉弗曲线对经济理论特别是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是深远的,许多政府将其作为把握税收政策尺度的依据,实际上它无非是用数学概念表达了中国人常说的“物极必反”的浅显道理。但愿这条定律对高税收后果的描述最终不会应验到中国白酒的税收政策上。

企业需要出路,税源需要维护,市场需要满足

  白酒新税制出台至今,管理部门没有看到期望中的全面整合,制酒企业也没有得到期望中的公平,白酒行业似乎又陷入了一种新的混沌和迷茫的状态。

  当然,人们也尚未听闻哪家名酒企业因为不堪税负而真的濒临破产倒闭,甚至象某家经营效益曾连年持续滑坡、债务包袱沉重,并因主营中低档酒而被公认为受新税制不利影响最大的名酒企业,依然能够借新税制之“东风”使上缴税收节节攀升;更绝的是,该企业在新税制实施的第一年就实现了税收当年无新欠、旧欠全部清理的新突破,地方政府也不失时机地将其作为响应新政策的政绩广作宣传。个中奥妙,恐怕只有人家自己心里门清。

  长期以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早已成了中国企业谙熟的一条生存之道。政府总觉得不能不管,但又越管越乱;企业则说这是“逼良为娼”的结果。贵州醇酒厂厂长鄢文松对新税制实施效果的分析就极富深长意味:“ 我相信他们(白酒企业)一定会有办法,将应纳部分尽可能减到最小。”倘若这就是白酒企业的唯一“出路”,那么无论对国家、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将是一种没有赢家的悲哀。

  总的看来,新税制虽然从一定的局部缓解了税收流失的问题,然而,一些旧有的矛盾不仅没得到期望中的缓解,反而又暴露出一些新的矛盾,具体表现为:

  ——税收增加与白酒企业效益连锁反应性滑坡之间的矛盾;

  ——国家税政的贯彻与地方保护政策之间的矛盾;

  ——正规渠道中低档白酒的萎缩与非正规渠道中低档白酒的膨胀之间的矛盾;

  ——广大农村市场优质中低档白酒供应的萎缩与大中城市市场高档高价位白酒过滥之间的矛盾;

  ——税收增加的期望与白酒税源减少的现实之间的矛盾;

  ——白酒企业税负加重与白酒业的产品创新、技术进步的能力下降之间的矛盾;等等。

  这些矛盾的解决,都与新税制的落实有关,但又不是新税制本身所能一揽子解决的,需要综合治理,而如何才能取得治理的成效,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我们的观念、我们的出发点能否坚定不移地围绕市场经济规律这条主线去思考、去决策。新税制下,白酒业将面对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环境,能不能给消费者一个满足消费需求的前提,说白了,这就是政府的事,政府的规矩定好了,并且得到了公平的执行,剩下的就要看企业自身的修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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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发表于《中华美酒》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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