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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问题

一、上市公司股权收购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实现对某一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在披露收购消息后,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股票价格收购证券市场上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依法发行上市的流通股票。

股权收购可满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的需要,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节约交易成本,获得生产要素内部化收益,同时亦可扩大产品链、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以及实现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

二、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的“一致行动”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有可能出现一致行动的收购行为。即指投资者之间有共同的意图表示、有一致批量购买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行动和有公开披露的要求。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中规定,“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谅解,透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的人。

我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应该包括关联各方,以及存在协议安排的各方,但不应包括无关联关系并无协议安排的临时战略同盟。如果将毫无关联关系的各方的其持股比例与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合并计算为一个投资者的份额时,即将其按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人对待的话,那么有可能助长市场中以“收购”为名的价格操纵行为,甚至推助目标公司原股东退出前的不正当交易。

  三、敌意合并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

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可以是事先达成协议的善意并购,也可能是未取得目标公司配合的敌意收购。

通常情况下,敌意收购方一开始是隐蔽的,准备得当后才突然发难,要求与被收购方进行协商收购。敌意收购主要有以下手法:

1. 狗熊式拥抱(bear hug),其主要手段为向目标公司施加压力。收购人投书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允诺高价收购该公司股票,并警告董事会以股东利益为重接受报价。董事会出于责任要把信件公布于全体股东,而分散的股东往往受优惠价格的诱惑迫使董事会接受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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