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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节选)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注册人可能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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