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创业常识 - 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

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

厦门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五个经济特区之一,境外客商到厦门投资兴办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均依照公平、简便、低税、优惠和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办理涉税事宜。特区涉外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一、增值税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国税发[1997]171号文)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企业投资项目和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0]102号文规定,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一)税率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0%,而在厦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机构、场所,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行税法中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有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但来源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的上述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转让技术先进,经批准,可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
----设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二)行业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
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石油、天燃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
除外)。
  ----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在十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上 页 1 2  下 页  

创业常识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创业常识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