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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10月13日,沈阳市外经贸局获得由国家商务部下发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着力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大大简化以往申报程序。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等行为。

  《规定》要求,“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在核准内容上,明确要求有关核准机关主要从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把握与核准,取消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这样规定,符合“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落实了企业投资自主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商务部对地方企业在135个国家(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项,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下放了审批权限;将企业申报材料由十项减至五项;明确将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批准证书的发放。

  我市今年共有沈重集团、机床集团等七家企业在境外投资办企业。企业均为生产型,涉及制造业、家具、 I T产品、饲料等行业,投资区域遍及欧洲、非洲、亚洲的六个国家和地区。投资企业中有两家国有企业,四家民营企业、一家合资企业。《规定》的出台,势必将促进沈阳企业境外投资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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