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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

4月2日,文化部对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做出最新规定(文市发(2001)13号),为企业发展音像制品连锁店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地音像连锁经营发展迅速,对优化音像市场结构,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起到明显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音像连锁经营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是深化音像流通体制改革,促进音像市场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各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当地音像市场发展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进行总体规划,特别要对大中城市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数量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既要防止独家垄断,又要避免恶性竞争,积极扶持信誉好、实力强、管理规范的单位开展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是指10个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音像制品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统一经营管理规范,统一采购配送音像制品或授予特许权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特许连锁,是指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模式及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连锁”字号注册登记和从事连锁经营活动。

  三、鼓励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在商业自愿的原则下收购、兼并现有的音像零售、出租网点。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网点时,应当优先考虑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形成合理的连锁网络。

  四、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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