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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鼓励引进外资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对外开放步伐,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全区经济向更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外商独资经营项目

  对引进外商独资经营项目者,在外方资金到位后,由项目的直接受益者按照下列标准的其中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其计算方法实行超额累进制。

  (一)按合同外资额奖励

  合同外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按合同外资额的1.5%奖励;
  合同外资额5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含300万美元),按合同外资额的0.6%奖励;
  合同外资额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含1000万美元),按合同外资额的0.2%奖励;
  合同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其增加部分另按0.4%奖励。
  在本项奖励办法中,凡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应按2万元人民币奖励。属于引进合同外资额100万美元以下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投资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对于引进带动辐射作用较大的项目,奖励金额视项目投资额和具体情况另定。

  (二)按租赁费收入奖励

  年租赁费收入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年租赁费收入的30%奖励(租赁期原则上应为5年以上,不足5年的减半,下同);
  年租赁费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0万元),按年租赁费收入的25%奖励;
  年租赁费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年租赁费收入的2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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