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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建立摘牌制度浅析

  可行性分析
  创业板市场规模较小,其波动不会对国民经济产生大的影响。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的结构有利于摘牌制度的建立。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要求相对较低,上市公司亏损甚至破产的可能性偏高;加之不设涨停板规定或是限制较少,股价变动可能更频繁,幅度会更大,客观上加剧了其交易风险。因此,创业板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应是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资金雄厚、市场嗅觉灵敏、专业经验丰富、对某只股票进行摘牌处理应是这些投资者可以预料并且能够承受的。
  创业板市场退市规则已有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章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了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暂停及终止上市的一些新的实质性条款,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被暂停上市18个月后仍然为负值;或因保荐人解聘被暂停上市6个月后仍未聘请新的保荐人;或因失去持续经营能力被暂停上市12个月后仍未恢复,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主板市场已有一定经验可供创业板市场借鉴。主板市场实行“特别处理”制度(ST或PT)是一种较好的尝试。同时,主板市场退出机制将正式启动,可供创业板市场在设计摘牌制度时借鉴。
  纳斯达克的退市机制可供创业板市场借鉴。成熟发达的证券市场都有较为完善的退市机制,以美国纳斯达克为例,它并不直接面对上市公司制定标准,而是通过市场交易来判断公司的质地。纳斯达克的退市标准中,最著名的就是“一美元退市法则”,即上市公司股价30个交易日低于一美元,则必须在90个交易日内回升到一美元,并连续稳守10天,否则就将被除名退市。而且在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接到市场摘牌警告后,能通过听证会获得摘牌豁免的期限仅有60至90天。纳斯达克摘牌豁免期非常短,公司一旦出现退市危机,便很难扭转危机局面。从市场效果来看,2000年1—3月,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新上市的企业有176家,然而,新下市的企业也有173家。而截止到1999年底,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连续三年来,新下市的企业数甚至超过了新上市的企业数,达727家,累计下市企业总数达到4829家。
  相关建议
  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摘牌制度的前提。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多为高成长性的中小公司,而处于高速发展的公司往往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其信息披露的完备程度和频率都应高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应强调的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这几点得不到保证,摘牌制度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
  退市规则需进一步完善,应强化上市公司摘牌机制。从境外证券市场的做法来看,上市企业退市的具体条件一般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市场规则来决定的。原因是企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一种契约行为,企业和证券交易所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企业上市和退市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上市协议,由此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若以公司法、证券法等对企业退市的条件做出规定,可能导致退市条件过于死板,不适应客观情况发展变化的要求。因此,法律只对上市企业退市做出原则性规定,具体的退市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则应该由市场规则规定。
  可参照主板市场的做法,在对某只股票摘牌之前先以“ST”、“PT”予以警示。
  综上所述,在创业板市场建立摘牌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而这一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运作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规范、高效、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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