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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必不可少的法律和财务基础知识:14

十四、一些边角的规定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
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
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主体缺陷。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下,或者精神有问题,不能保证随时意识
清醒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
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典型的就是有
名合同中的赠与合同,不能因为受赠与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
3、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
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
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这里和民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在代理中比较复杂的是所谓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本来是无权
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该合同由本人承担行为后果。
最常见的就是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组织的法定代表等,其行为在外人看来足以有充
分的效力——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一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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