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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一、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的形式
  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店的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资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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