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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我省于1994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六年多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支规模大幅度提高,财政收支困难的状况有所缓解,在对中央作出较大贡献的同时,地方财力得到明显增强,有力地支持了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了财政收支平衡。从总体上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成功的。但是,由于六年来全省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些规定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体制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性更加突出,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经济薄弱地区支出的刚性增长大大超过了财力增长,财政收支矛盾尖锐;部分地区财政困难加剧,县乡欠发工资的现象较为严重;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小,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扶持力度不够,等等。为逐步解决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对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以下简称各市)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

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不断壮大财政实力。根据省委确定的“激励苏南,锦上添花;扶持苏北,雪中送炭”的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指导思想,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在国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下,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作必要的调整;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地区间存在合理差距;既考虑地方既得利益,又有利于地区间财力的相对平衡;充分发挥政策的正面导向作用,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建立相对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方案的设计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和简便。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省集中增值税12.5%部分和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排污费、水资源费等按比例分成以及税收返还增量省集中0.05的政策,原上交省部分,以2000年为基数,实行定额上交。

(二)以2000年为基期年,核定各市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今后比基数增长部分,省统一集中20%。各市地方财政收入基数按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行政性收费、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屠宰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口径计算(下同),考虑到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为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省不集中。今后,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地方财政收入比基期年减收的,或执行新体制的前三年地方财政收入年增幅低于1998—2000年年均增幅的,省将相应调减其收入基数。

(三)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核定县(市)的标准财力和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数,将1999年标准人均财力低于11000元的县(市)列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按照标准人均财力与11000元的差额,省补助50%,核定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同时,取消省对市县每年的年终困难补助。

(四)建立激励机制

1.对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在保证工资按时发放、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保证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实行补助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的办法,即地方财政收入每增长1%,补助总额增长1.1%,补助最高增长幅度不超过15%。

2.对没有享受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标准人均财力在11000—13000元的市、县(市),按其地方财政收入当年新增上交额给予20%的发展资金;对标准人均财力超过13000元的市、县(市),按其地方财政收入当年新增上交额给予10%的发展资金。该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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