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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留学方针,充分发挥广大留学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回国后的教学、科研工作,教育部特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启动基金的使用效益,启动基金的评审工作将本着"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凡获得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三年以上(获国内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要求的在外留学人员,如已落实国内工作单位并已确定回国时间,可在回国前三个月通过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须按规定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和博士学位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一式四份,一份留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三份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第六条 委托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牵头,会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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