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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制定关于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近日,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文件精神,切实扶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进一步拓植财源,下发了关于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内容如下:

一、按照非歧视性原则,对私营个体经济实行国民待遇。今后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支出不再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划分,私营个体企业只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都可以申请相应的资金支持。

1.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有偿)。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重点企业集团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名特优产品开发和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私营个体乡镇企业均可申报使用。

2.乡镇工业园区建设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重点用于扶持50个销售产值30亿元以上的省级乡镇工业园区的建设。进入省级乡镇工业园的私营个体及乡镇企业如符合条件,均可申报使用。

3.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140家省级(含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综合性专业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龙头出口创汇企业。扶持对象包括私营和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

4.开放型农业发展资金。重点对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贴息扶持或建立出口商品基地。农村私营个体经济,只要符合条件,也在扶持范围之列。

5.技改贴息,星火、火炬贴息,科技三项费用。凡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符合上述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均可得到财政资金扶持。

6.“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将专项安排贴息资金,用于表彰20家带动农民增收的农村个体私营企业。

二、加快乡镇企业改制步伐。乡镇企业改制时,允许比照苏政发[2000]3号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政策规定,引导乡镇企业向股份合作制、私营经济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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