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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四)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五)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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