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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随我自己的意思与员工订契约吗

  问:我与员工的劳动契约可以随我自己的意思订定吗?

答:雇主与聘雇劳工所订的劳动契约大致可以分为定期劳动契约及不定期劳动契约两种。定期契约的期间一到,雇主与劳工间的契约即终止,而对此雇主是不必负担任何资遣费或退休金的。且根据劳基法的规定,短期性、临时性 (6个月以下)或季节性 (9个月以下)的工作无需符合劳基法中有关特别休假的规定,因此定期契约对雇主的成本相对较低。但倘若劳工工作的性质事实上并不符合「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等要求的话,纵使雇主与劳工自行订定的是定期契约,但这种订有期限的契约仍是属于劳基法中的不定期契约。也就是说,一旦契约到期,劳工并不一定要离职喔!反之,若雇主假借定期契约之名与工作性质本属无定期的劳工订立不应属定期劳动契约的话,雇主可是要被科处罚锾的。所以当老板的你与员工订定劳动契约时可要弄清楚自己想要的是那一种类型的人?,需位处何种职位?担负何种责任?切莫想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好的人才或压榨员工,否则弄得员工的工作效率不彰且怨声载道,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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