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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禁止外资企业办事处经营行为

   此次四部委联合出台《执行意见》,一方面是和年初刚刚修改过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配套,另一方面,也是整治外商投资行为。
  有助于为外商投资营造更加透明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5月15日早晨8∶30,张玉刚走进办公室,接待的第一拨客人就是区工商局检查大队。递给他的一纸保证书上写着:“××办事处保证:本办事处没有从事过经营活动,今后也不会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他有些不敢落笔。
  这个上午,张玉所在的区内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都接到区工商局检查队的突击检查,与此同时,浙江、上海等地方的工商局都在开展这一专项检查活动。
  他们此行依据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委5月10日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意见指出:从即日起,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登记注册,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外商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申请设立分公司。
  张玉承诺一周内给工商局明确答复。工商局监察队的人一走,他跑到传真机前,将保证书传真到设立在浦东的总公司。
  “这个字我不敢签,哪有不从事经营的办事处呢?要是以后不能经营,那不如撤掉算了。”他说。
  《执行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几乎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驻外办事处都感到岌岌可危。
  
  税收政策不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
  分公司和办事处税收政策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如果设立的是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就要交给所在地,享受所在地的税收政策,而如果是办事处的话,没有经营活动,自然税也就不交在所在地,而是交在公司所在地。”工商局有关人士解释说。
  由于我国各地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特别是开发区、保税区等特殊地区的税收优惠比较多,很多公司把企业注册在开发区等地,而在异地设立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
  “有的办事处,在浦东只有一间办公室,两个人,但是一年3000多元的税收就全部流向浦东了。”该区工商局的人士说。
  这样的情况在全国都不鲜见。多年从事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代理的王律师估算了一下,这样打着办事处招牌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在每个区少说有上千个,在苏州等全国其他城市也普遍存在。
  根据《执行意见》的处理办法: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今年的办事处执照正在年检中,现在肯定是检不下来了。从6月1日开始,如果我们不申请分公司的话,就是非法经营罪。如果设立分公司的话,粗略算算一年就要多交500多万的税,公司基本上就没有利润了。”张玉非常苦恼。
  
  外资质量升级
 
   事实上,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设立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早就引起当地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注意。
  “在异地设立办事处并且经营的,很多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经营和漏税的情况。”王律师分析。
  但是,政府由于受制于招商引资的压力,并不严格查处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就最简单的说,在当地设办事处,就算税收少拿了一点,总也解决了当地的一部分就业吧。”王律师说。
  而此次四部委联合出台《执行意见》,一方面是和年初刚刚修改过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配套,另一方面,也是整治外商投资行为。
  “现在是向外资要质量的阶段了,以前我国对资本的需求极其迫切,往往什么外资都要,只要能招过来,都是好外资,但是现在看来,这个阶段已经过去了,我们要质量好的外资。通过对办事处的严格管理,一大批超范围经营,违规经营的外资由于不再年审,将自动消亡,一批低附加值,靠低税收存在的外资也将消失,剩下的将是利润率比较高,质量比较好的外资。”王律师表示。
  而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也表示:《执行意见》的贯彻落实,将有助于为外商投资营造更加透明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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