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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都江堰市优惠政策


 
  一、土地收费政策
 
  1、都江堰市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用地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统一征地办公室或国土局申请用地。国土局根据用地的性质和种类,将统征的土地或原有土地使用权,划拔或出让给用地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都江堰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价出让,其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可以继签合同,延长使用年限。投资者通过出让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抵押、赠与、出租。
 
  3、土地价格视其地理位置、搬迁补偿安置人口多少等不同情况,土地补偿费按照现行规定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技术先进和出口创汇企业,还可享受最低幅度再下浮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在建设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承担利息”的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属生产型企业征地,根据投资项目和土地使用性质,可酌情减免缓缴土地出让金和政府收益金。
 
  二、建设规费政策
 
  凡来都江堰市兴办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性项目的基本建设,免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从事技术改造,需要新建厂房的,免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三、税收政策
 
  1、凡兴办的“三资企业”,均享受与沿海开放城市同等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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