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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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