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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鼓励发展经济若干规定

  为更好地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推动“抓工业兴经济”工作向前发展,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和民营企业家来我县办实业,根据省山区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鼓励发展经济若干规定。
  第一条 保护外来投资者及其新办企业的合法权益。
  凡在我县投资举办的企业(含生产性、流通性企业,引进外资改造转制后的国有集体企业,简称新办企业,下同),除享受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外,县实行特殊优惠扶持措施,对投资者由县政府发给“投资权益保护卡”,切实保障其所办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不受任何干扰,各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条 提供优质服务。
县成立新办企业协调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下设协调办公室,并专门设立一个办证收费大厅,由各“窗口”单位派出人员参加,为新办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办证。凡新办企业,均归县办证收费大厅统一审批办证属本县权限范围内审批办证的项目,在收到报批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妥,需报上级审批的,一个工作日上送办理。
  2、实行“一个口子”收费管理,新办企业需缴交的行政规费和有偿服务费,需经收费部门申请,报物价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统一归办证大厅收取上交县财政,再由财政按规定分流给有关部门。
  3、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服务制度。对来我县新办的企业,其审批办证由县协调办公室安排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县协调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企业在兴办和生产经营中碰到的各种问题。
  第三条 对新办企业减免行政收费。
  凡在我县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县内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费,3年内全免,5年内减半收取,超过5年交费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依法应收的有偿服务费,5年内减半收取。
  第四条 对新办企业优惠提供建设用地。
  新办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经规划,环保等部门同意选址,国土部门预审并批准用地后,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征用水田(其他地类的征用标准根据国土局的补偿标准按比例确定)的标准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100元以下,华城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每平方米80元以下,在其他镇兴办的项目用地每平方米60元以下。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用地,后办用地手续,并经县政府批准后以特别优惠的地价供地。县国土部门应改革现行征地办法,简化现行用地审批程序,减少用地报批材料,加快审批用地的办结时限。
  第五条 对企业用水、用电、交通收费实行优惠。
  1、保证企业用水供应。凡新办企业免收水管开口损失费,设计安装费优惠50%,3年内生产用水价优惠30%。
  2、对工业用电实行优惠。凡新办工业企业,3年内免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工业生产用电优惠10%。对现有国有、集体、民营工业企业用电,分档次给予优惠;全年用电300万度以上电价优惠5%,500万度以上优惠8%,1000万度以上优惠10%。
  3、经有关单位核定后,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企业自用运输车和生活用车,进出我县境内免收县收取的过路过桥费。
  第六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凡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照章纳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由县政府挂牌保护,县纪委、监察局监督实施;(1)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首期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3)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凡挂牌保护企业,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组织参观、检查、收费,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否则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奖励对财税贡献大的企业和个人。
  县设立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发展,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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