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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武发[1998]13
号)精神,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实现我市跨世纪科技进步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的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
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18%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其中新办
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先征后返全额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
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23%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
业,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减免税政策。

  二、企业将高新技术进行有偿转让,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净收入
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超过80万元的部分依
法缴纳所得税。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对我市首家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创新产品、专利技术产品和列入市级计划以上的
中间试验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新增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
业;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列入国家、省计划的新产品,按国家、
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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