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政策法律 - 宜宾市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宜宾市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一、税收
1、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其按合同进口的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件、备件均按国家规定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0年。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2年免缴、第3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可继续享受3年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3年。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营期10年以上的,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经市政府批准,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外境内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核实,政府批准,在以后的第1至第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4、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核实,政府批准,在以后的第1至第4年内由市财政在财力范围内予以补助。

5、外商投资兴建的高速或高等级公路,其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地税局组织征收,由市财政统一集中在外商投资回收前返还外商或投资于其它高速或高等级公路建设;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核实,政府批准,由市财政每年按企业应缴税额予以补助至全部收回投资止。

6、注册地在市内南岸、旧州两个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机场、港口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有权机关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在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从事安居工程经政府批准,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7、投资于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出口农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核实,政府批准,在以后的5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的15%至30%。利用三废的生产性项目和利用荒滩、荒地、荒水开发农业的,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核实,政府批准,可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和免缴农业税5年。

二、土地使用
1、外商投资企业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上 页 1 2  下 页  

政策法律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政策法律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