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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规定外企最低工资遵循“国民待遇”

云南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
7月26日,云南省政府召开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从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本规定附表提高50%执行”的规定永久从《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中删除。
据介绍,《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从1995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近十年了。它对于保护云南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该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需要。因此,省政府参考劳动保障部2004年1月20日新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和京、沪等省市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对《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作出全面修订。
据了解,《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除取消了不符合世贸组织基本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50%执行”的规定,统一了各类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外,还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的项目范围。
修订草案将最低工资的项目明确规定为“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项目。”另外,修订草案完善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布程序和形式,统一了法律责任,并对有关条款和文字作了相应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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