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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国企破产实施办法 对职工做6大规定

记者从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云南省新近制订了《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经省政府同意,该《办法》已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至5年内的,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障主要作出了6大方面的规定。 
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职工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等有关费用,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破产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采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办法安置,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标准按所在地级市(州、地区)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办法,标准按职工本人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本人上年度1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可提前1至5年退休 
自法院宣布破产之日起6个月内,破产企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职工可办理退休,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破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内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地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在社区领取生活费 
破产企业中达不到提前退休条件,但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者、女管理(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者、女生产(工勤服务)人员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者,且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并与社区管理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后,可由社区管理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按协议代发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社会统筹支付养老金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破产企业原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率计算5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破产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含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续接或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省有关规定减发。 
当地医保支付医疗费 
已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的省属破产企业,已退休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当地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破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及当地医疗保险的缴费率计算5年。破产企业中的离休干部交由同级老干部门管理。 
可领取《失业证》 
参加失业保险的破产企业,自法院发布破产公告之日起,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对企业原在职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领取《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且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破产企业,其失业人员自法院发布破产公告之日起,按有关规定,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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