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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国家科技部等七部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范围包括新材料、生物工程、新医药、精细化工、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环境保护和高效节能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 攀枝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市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四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制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方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按规定重新申报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登记。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视财力状况保持适度增长,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补助。
  第七条 财政部门视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积极发挥信用担保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中的担保作用。
  第八条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持有人,自带技术和资金在我市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实行项目优先立项审批、优先注册的政策。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其土地出让金按政府最低收益收取。
  第九条 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经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后,其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第十二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管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同级财政所得从纳税之日起实行先征后补的政策,由财政列支,80%补助企业,第四至第五年,上述税收按50%补助企业。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全部进入成本。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和科研设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其在此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十七条 现有一般企业如全面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全面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如保留部分产品,利用闲置土地、设备、厂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其高新技术产业部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金融部门在支持技改贷款、科技贷款时,应侧重于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贷款和高新技术产业贷款,加大该项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必要时组织银团贷款,支持重大项目。
  第十九条 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以及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按照信贷合同,积极发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人民币配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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