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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吸引人才政策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吸引更多的人才,促进兰州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我市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原则、程序和方法第四条引进人才,要以项目带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引进人才,可以通过推荐、自荐和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引进人才,可以采用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等形式。引进的人才可以到用人单位担任高层管理和技术职务或任顾问、咨询专家,也可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管理技能与非专业技术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人才可自办、合办企业,也可以以发明专利和技术为股本到企业投资入股。

第七条 引进人才时,由引进单位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职称比例结构的限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以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技能、资金投入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等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引进、调入的外省市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迁入本市,免收有关落户的费用。原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其子女入托或上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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