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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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