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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扶持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创建我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基础平台,鼓励和引导县内外企业向园区集中,提高土地能源、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有效推进我县工业园区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工业规模化进程,特修订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到省级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区及配套工业园区和一般工业园区(省级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区及配套工业园区和一般工业园区由县政府另行发文公告)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凡进入省级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区及配套工业园区和一般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根据不同层次享受下列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条 用地政策(一)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集中办理审批。凡进入省级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区及配套工业园区且在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的项目,优先安排计划内建设用地指标,不再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保证土地置换指标。进入一般工业园区的项目,优先安排工业用地置换指标。(二)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征地成本价协议让出:1、生地成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助费等征地补偿和国家法定税收;2、熟地成本:在生地成本的基础上另加拆迁、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也可采取作价入股或租赁等形式供地。(三)土地耕地占用税、折抵指标费及征地管理费(含上缴省、市管理费):省级经济开发区及配套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按标准的40%征收;一般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按标准的80%征收。

  第三条 收费政策凡是进入省级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区及配套工业园区的企业(一般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可参照执行)收费项目,一律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并开具县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并按下述办法优惠收取:(一)新建企业或迁入企业工商办证费用(工本费除外)按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一般工业园区参照执行)。(二)入园企业电力工程贴费单回路供电的免收(一般工业园区参照执行),双回路供电的按标准的70%收取;免征供水、通信、闭路电视开户费和自来水接口费;生活设施收费均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标准的30%收取,其余部分以协议代征。(五)在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下限减半收取。

  第四条 财税政策(一)省级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区及配套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经财税部门审核确认后,所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所的部分前两年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后三年按50%予以补助;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经财税部门审核确认后,所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所的部分第一年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第二年按50%予以补助,第三年至第五年按30%予以补助。(二)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财税部门审核确认,其所地水县财政所的部分由县财政按下述办法予以补助:进入省级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去及配套工业园区的一般项目三年内予以全额补助;县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前三年予以全额补助,后三年按50%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企业,除前三年内予以全额补助外,再延长补助期三年;进入一般工业园区的一般项目一年内予以全额补助;县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前一年予以全额补助,第二年按50%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企业,除前一年内予以全额补助外,再延长补助期一年。

  第五条凡是进入省级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区及配套工业园区和一般工业区的企业,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园区所在地区乡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省级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区及配套工业园的入院企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原则上要求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凡入园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只享受一般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对安吉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高科技项目及实际投资4000万元人民币或注册资本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另行商议。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发文之日起前进入县政府原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小)区(除2003年公布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区及配套工业园区外)的企业仍按安政发[2002]15号文件执行;发文之日后入园的企业,一律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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