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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

  (二)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

  (三)影视片制作活动;

  (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五)评比、评选、推荐活动;

  (六)纪念庆典活动;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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