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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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