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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一)个体私营企业主,凡属有固定经营场所、住所、人户分离3年以上的农业人口,可试办非农业人口的城镇户口,子女可随父随母上城镇户口薄,子女读书、就业享受所在地非农业人口同等待遇。

  (二)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的业主,凭身份证(外地人员凭暂住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专项审批的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前置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发照。法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各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严禁推诿、拖拉或无故拒绝。申请注册资本3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和年检手续,除饮食、医药、文化娱乐、出版、印刷行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
  (三)除国家明文禁止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和经营商品外,全面放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并从政策上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参与封山育林,承包荒坡、荒山、河滩经营种养殖业。

  (四)对整体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和在国有、集体企业控股51%以上的,在依法变更登记后,允许续用原企业名称、字号、印章及商标标识;另经认定批准的,可免征1至2年所得税。

  (五)凡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和其它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经同级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1年营业税和所得税。

  (六)对整体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或国有集体小型企业改制转为私营企业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手续时,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在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或先交后返的支持。

  (七)对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凡愿参与城市建设、小集镇建设、市镇公用设施建设、交通建设、市场建设、环境保护建设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欢迎和支持他们以多种方式参与投资发展,并享受与外来投资者同等优惠政策。

  (八)鼓励私营企业投资教育、文化、旅游和社会公益事业。对申请从事并经批准的私营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社区医疗服务以及直接为农民提供机耕、排灌、植保、农技培训等服务事业,其服务收入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九)私营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对需中介评估的抵押资产,只能由1个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要从支持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大局出发,减半或从低收取评估费用,其它机构不得对同一资产重复评估和收费。

  (十)经国家科委认定的私营高科技企业,报经市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免征2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经省、市科委认定的高科技私营企业,经市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免征1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对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私营企业,凡经市科委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十一)各行政执法收费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定》,认真做到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严格使用财政监章的专用收据,并在《个体私营企业收费登记册》上履行收费(罚款)登记、签字手续,否则,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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