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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优惠政策提速再就业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获悉,在现有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陕西省将推出更多更为优惠的新政策。
 
     安置下岗工满一年减税2000元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到规定比例的,即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和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除按原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职介所介绍下岗工就业补贴100元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经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自己开业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一般的上岗培训,凡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400元标准给培训机构补贴。
 
     下岗工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最长优惠3年
 
     凡2005年底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与“4050”人员签3年以上合同补贴5000元对原来仅限于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政策,调整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招收“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均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后,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4050”人员无人应聘的公益性岗位,放宽聘用条件,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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