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政策法律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大发展,增强我省综合经济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富民强省的重要途径。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经济。它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省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民营经济日益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面临新形势和新的发展阶段,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大发展,在大发展中实现新的提高。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在全省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促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逐步实现从家族经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民营经济从分散小规模经营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从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相结合转变,从不规范经营向重质量、重信用、遵纪守法的规范经营转变,全面提高民营经济的整体素质。

  二、公平待遇,力促民营经济大发展

  (三)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我省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民营资本独资或参股组建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公司。积极探索和推进在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和体育等领域引进民间投资。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制,对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规定的外,按照《广东省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四)放宽经营条件。放宽注册限制条件,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五)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企业在进出口、用地、人才引进、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必须取消;在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在国内外经贸展洽活动摊位等资源的分配上应有适当份额;充分尊重民营投资项目投资人的自主权,除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外,由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项目招标,依法进行建设。

  增加发展民营经济的土地供应,生产型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上 页 1 2  3  4  5  下 页  

政策法律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政策法律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