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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外引内联、介绍外经合作项目中介人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扩大吸引国内外客商、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投资渠道,鼓励各类中介组织及个人积极为我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加快兰州外向型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兰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中介人系指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以引进资金或合作项目为主要目的,为投资双方牵线搭桥,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个人和组织。个人是指在引进资金或合作项目活动的全过程中从事中介服务的中国公民;组织是指在引进资金或合作项目活动的全过程中从事中介服务的集体(中纪委规定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者除外)。

   第三条 对介绍国内外客商、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市直接投资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帮助有关单位介绍"三来一补"、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和其它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中介人,凡未收取佣金的在引进资金到位并项目建成后,均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奖励。

  第四条 中介人必须负责提供客商的投资意向和资信背景等方面的资料,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可靠联系,促使资金落实并尽快投入建设。第五条 中介人引进国内外资金,均按人民币计算,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奖励额。当中介人超过一人时,仍按一个份额计奖。

  第六条 引进资金和介绍外经合作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中介人奖励比例如下:凡引进资金在800万元以下者,按引进额的1%计奖,引进资金在800万元以上者,每增加8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2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2%。
  (二)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分别按第一年实得工缴费的6‰和合同确定年补偿值的2‰奖励。
  (三)介绍劳务输出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奖金在合同执行后发放。其中劳务输出项目的奖金额按输出劳务人数计算,每输出一名劳务人员,合同期内每年支付奖金500元人民币。对外承包工程和项目的奖金额按工程承包额的比例发放:承包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提取0.3‰的奖励;承包额在500万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其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可提取0.4‰的奖励;承包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其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可提取0.5‰的奖励。

  第七条 奖金的列支:
  (一)兴办外引内联的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企业支付,可列入成本;独资企业,由受益的地方政府从新增地方收入中奖励;引进资金兴办社会公益性事业,由具体主管单位从工程费中支付。
  (二)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奖金,由加工企业支付,可列入销售成本。
  (三)引荐输出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奖金,由中方签约单位支付。

  第八条 申请奖励程序及提交的文件: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引内联项目中介人资格审查与奖励金额的核定,凡由受益企业奖励的,由受益企业核定,报市外资办或市经协办备案;凡由受益地方政府奖励的,由市财政局、市外资办、市经协办分别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项目建成后核定奖金数额,出具奖励通知书;受益单位和受益地方政府在奖励通知书送达一个月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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