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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不少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一)点要求,我省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800元。

  二、关于企业从业人员的概念和计税工资标准问题《规定》第六条第(二)点所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我省境内企业从业人员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960元。

  三、关于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问题
  根据省委、省政府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计算扣除。

  四、关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五、关于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权限问题
  企业应税所得率由各省辖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第九条应税所得率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六、关于主营项目的概念
  《规定》第九条所述“主营项目”是指在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最大的项目。少数企业各项目间营业收入十分接近,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入较大的项目中确定一项为主营项目。

  七、关于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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