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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范围


     指定商户范围扩大,个人兑换限额提高,允许港个人用人民币支票在粤消费
    
    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宣布,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此举除了进一步方便内地与香港居民互访消费外,还可以强化人民币回流机制,拓宽在港人民币资金通过银行体系回流内地的渠道。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所有这些安排对促进两地的经济融合、贸易往来和资金融通以及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均有好处。11月1日,香港一家人民币兑换店的广告员在铜锣湾街头散发广告。
    
    兑换及汇款限额提高
    
    新一阶段的香港人民币业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完善现有香港人民币业务,具体包括:为其持有的人民币现钞提供兑换服务的香港指定商户范围扩大到在港提供交通、通讯、医疗及教育服务等行业的商户;将现行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20000元人民币;放宽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天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不超过80000元人民币;取消香港银行发行人民币卡每张最高授信人民币100000元的限额,由发卡行按市场原则自行确定;在现行允许指定商户将其营业所得人民币现钞单向兑换成港元的基础上,同意香港指定商户开设人民币现钞存款账户,并可将该账户的人民币存款单向兑换成港元。
    
    二、进一步拓展香港人民币业务,具体包括:允许香港居民个人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不得转让。
    
    有限制地稳步推进
    
    香港指定商户开立人民币账户后,通过该账户办理汇款和兑换业务的要求并不与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账户一样。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香港居民个人通过存款账户每人每天可双向兑换20000元人民币和汇款到内地同名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的规定,只适用于香港居民个人。香港指定商户开立人民币账户后,可以将其与业务有关的人民币现钞收入存入人民币账户,也可以将人民币单向兑换为港元,但不可以把港元兑换为人民币,也不可以将人民币汇入内地。
    
    另外,现阶段,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签发使用人民币支票,在使用地域、用途、金额、转让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香港居民个人只可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且不能背书转让。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作出上述限制,主要是为了在更好地满足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的消费性需求、为香港居民个人往来内地提供支付便利的同时,能够兼顾内地个人人民币支票使用的实际情况、支票清算等技术问题,以及有关开放目前还只是试点等因素。为落实这一新的业务措施,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
    
    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没有时间表
    
    人民银行表示,香港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必须稳步有序地进行,且须与内地资本账目开放和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改革进程相配合。目前,各方没有也不可能就香港人民币业务的长远发展方向订立时间表。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支持香港经济、贸易、投资以及人民币业务的发展。
    
    对于进一步发展香港人民币业务会否间接鼓励两地洗钱活动的疑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内地与香港一直有严格的措施打击洗钱活动,进一步放松对香港人民币业务的限制及开辟更多的渠道让人民币合法及有序地跨境流动,不但不会间接鼓励洗钱活动,反而会加强两地负责反洗钱监督、管理、监测机构对该类活动的监控,因为当更多的人民币交易合法纳入到银行体系后,相应监督、管理部门便可以更集中、有效地监控洗钱活动。
    
    自2004年2月25日起,香港银行正式开办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汇款和银行卡四项业务。目前,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个人人民币业务,基本涵盖了所有在港从事零售银行业务的银行。截至2005年9月30日,清算行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余额为226亿元人民币。(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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