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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企业成为创新主体


     “自主创新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全国政协委员徐锡洲如是强调。
    
     创新,必须充分挖掘企业的潜力,而且,尤其要注意不能忽略中小企业的作用。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在企业创新产品中,82%来自中小企业。
    
     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美国中小企业的创新数量多于大企业2.5倍,创新产品市场化速度快27%,大量高新技术项目也多出自中小企业。
    
     而我国的情况则不容乐观。有统计显示,我国企业的研发经费人均投入仅为美国的1.2%、日本的1.1%。在我国两万家大中型企业中,平均每个企业年均不到5个开发项目和2.5个新产品,真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比较少。我国申请专利数量最多的10家电子信息企业,5年申请之和仅相当于美国ibm公司1年申请的专利数。至于小企业的科研投入和研发能力,更是非常微弱。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局面呢?早在去年两会期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指出,原因在于“自主创新的观念氛围没有充分形成,政策支持不够具体,不够实用”。因此,我们应该注意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美国为例,他们采取多种措施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予以扶持:
    
     首先,资金支持。美国政府的科技投入相当大一部分也直接给了企业。通常,政府研发经费中约1/3拨给企业。美国联邦政府每年规定拿出2.5%的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小企业的科技研发,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主体。
    
     其次,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1986年,美国制定了《国内税收法》,该法规定一切商业性公司和机构,如果其从事的研发活动的经费同以前相比有所增加的话,则该公司或机构即可获得相当于新增值的20%退税。
    
     第三,法律支持。美国国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联邦技术创新法》、《专利法》、《国内税收法》等等,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1982年,美国还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依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创新。2000年,政府对《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又进行了补充修改,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的法律时效延续至2008年9月30日(详见《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
    
     相比之下,在过去,我国企业的创新力量常被忽略,科技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尤其是大院大所,滋生出诸多问题:由于条块分割,科研经费分配不合理,不能保证用于科研活动,使用效率低下。同时,由于科研项目设置重叠,导致低水平地重复研究,造成科研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由于科研院所的研究项目,常与市场脱节,导致大量研究项目脱离实际,研究出来后常被束之高阁,无法转化为生产力。
    
     在这种体制之下,政府始终是主导,兼具多重身份:既管经费,又管项目;既是出资人,又是“经营者”,“官本位”异常严重,很容易造成决策不当、资源浪费乃至腐败滋生。当然,要改革目前的科研体制,非一朝一夕所能做到,当务之急是发挥企业的创新能动性。这样做有两大好处:
    
     其一,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企业与科研院所最大的区别在于,它必须充分利用科研经费,所研发的项目一定紧贴市场,如此,它们才能收回投资。企业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它的科研与市场贴得更紧密。这样,既可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又可以提升我国的整体科研实力。
    
     其二,可以激活整个科研领域。目前,由于缺少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我国的科研领域缺乏动力,导致效率低下。假如企业的科研积极性被调动起来,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激励机制,使两者进行竞争,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进而,加快我国实现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目前已经认识到企业在创新中的重要性。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未来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将以企业为核心,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现在亟需做的是,将扶持企业创新的措施予以细化并切实落实。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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