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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实为“免征额”


     个税“起征点”实为“免征额”□陈树琛
    
    在今年有关个税问题的大讨论中,个税到底应该称为起征点还是免征额成了很多民众关心的问题。从学理上讲,我们应称现定的1600元为免征额,而非起征点。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两者有部分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以征税。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对所有的纳税人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额度都会扣除低于法定界限的部分,仅对界限以上的部分征税,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这种法定界限应称免征额。
    
    我们可以通过具体的例子来区别。假设起征点和免征额都为1600元,应该如何课税呢?若实际发生额为1400元,则无论是按照起征点的规定还是免征额的规定,都不用课税。若实际发生额为1800元,情况就不一样了。按照免征额的规定,国家只能对超过部分的200元(1800元—1600元=200元)进行征税;而按照起征点的规定,国家必须对所有金额1800元征税。个税的征收显然是按照200元的模式而不是1800元模式,因此,个税的“起征点”实际应为“免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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