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商机 - 解读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新规

解读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新规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这个关乎城镇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的文件受到热切关注,因为与1997年政府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新规导致在基金积累和将来养老金计发公式以及养老金领取额等方面都会发生一些变化。那么,调整后对于个人来说会有怎样的变化和影响呢?
    
     具体措施和变化
    
     新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同旧规定相比,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没有发生变化,总共仍然占个人缴费工资的28%左右,其中单位负担20%左右,个人承担8%。不过,与旧规不同的是,自2006年1月1日起,过去由单位缴纳的个人缴费工资3%的保险费不再进入个人账户,而是转存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根据旧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满15年)。而新规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鼓励参保者缴满15年以后继续缴费,缴费35年就可在领取养老金时每月从统筹账户领到届时社会平均工资的35%。
    
     第三,根据旧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账户累积储存额除以120。而新规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假定60岁退休,届时预期寿命是75岁(不考虑利息因素),计发月数就是180,而不是此前规定的120。
    
     养老金调整对个人的影响
    
     国务院这次调整社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鼓励多缴费多领养老金
    
     根据旧规定,职工退休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的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就是说,在旧办法下,职工多缴并不能多得,降低了职工努力工作和缴足15年保费后继续缴费的积极性,制约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而根据新规定,职工在缴足15年的保费之后如果继续缴费,每多缴1年,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在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增加1%。而且,由于个人缴费标准不发生变化,以后年份中继续缴费对个人负担和生活水平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这一调整有利于激发职工为了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在工作期间努力工作和持续缴费的积极性。
    
     职工多缴费多领取基础养老金这一办法的调整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纵向公平。除此之外,新规定将过去由单位负担的个人缴费工资3%的保费由个人账户调整到社会统筹账户,加强了不同效益的行业和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剂力度,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基金的配置,更加凸显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横向公平。
    
     减低财政负担保障安全
    
     2000年,我国正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然而,我国在1997年才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之下,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一个最大的困难:老职工没有养老金储蓄,参保单位和个人既要为自我养老积累资金,又要承担老职工的缴费,负担过于沉重。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各项缴费比例已高达40%。为维系这一养老金制度的正常运转,政府不得不挪用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使大部分地区职工的个人账户是空账,实际上成为政府对这些职工的欠债。
    
     截至2005年末这笔债务估计约7400亿元,并且每年还在增长。据世界银行的估计,到2075年,空账规模将达到9.5万亿元。尽管近年来,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实施了国有股减持、划拨国有资产、发行彩票、增加中央转移支付等诸多措施,但一个现实的难题是,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还在不断加速。2001年以来,在覆盖的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中,参保人数平均增速为4.04%,已经低于离退休职工人数的平均增速6.64%。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日益增加,实践证明各项措施的效果也都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任其继续发展,终有一天必将使政府财政陷入危机之中。因此,当前政府必须同时运用多种措施来减轻和化解养老金支付的压力,除了拓宽资金来源外,还应该对制度设计本身重新审视,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积累和给付的原则和方法。
    
     来源:大众理财顾问
    



商机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商机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