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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企业 可集中办执照

    1月5日从市工商局获悉,该局发出了《关于加强连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连锁企业的设立降低了门槛,在不同地方有多家门店的连锁企业可以集中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该意见即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规定,设立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连锁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以下文件:总店应提交——能够证明具有三个以上门店和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的材料;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配送中心、门店应提交——总部关于设立配送中心或者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联营合同或者特许经营合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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