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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施宝案判决 王惟尊:下一个目标将是我

   26日下午,广西北海海城区检察院宣布原喷施宝公司财务总监水麒林(又名水麒梁)因犯“职务侵占和公司人员受贿罪”而被判刑7年。

    王惟尊唇亡齿寒

    至此,这起沸腾了三年多的“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似乎将以原告喷施宝公司绝对胜出而终。此案的另一位主角王惟尊,原喷施宝公司总经理,于案件宣判当天晚上告诉网易商业报道记者:“这案子不能就这么结束,水麒林被错判了,冤案不能就此罢休;另外,我相信,喷施宝起诉的下一个目标就是我。”

    在喷施宝此案中,水麒林和王惟尊的故事是同一版本。也就是说,水麒林得以获罪的证据相似于王惟尊。但王惟尊至少目前比水麒林要幸运得多。

    水麒林已经被拘禁十多个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上说,被告人水麒林“因涉嫌职务侵占、公司人员受贿,2000年12月13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3月15日被天津铁路公安处德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同月2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惟尊目前是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的公关与市场部主任,尚有人身自由。他于2000年12月14日被捕,2002年7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惟尊不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惟尊职务侵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到底谁是那个说谎的孩子?

    因为记者暂时不可能采访到狱中的被告水麒林,因为喷施宝公司董事长王祥林正在忙于参加广西两会,所以,目前综合网易商业报道记者对王惟尊的采访和唯一专访过喷施宝公司董事长的《中国经济时报》驻广西记者李银雁于2001年撰写的《喷施宝事件听听王祥林的》一文,真相的可能之一是:

    1997年起,广西北海市政府领导开始督促喷施宝——国内叶面肥名牌民企——到香港上市。同时,喷施宝意识到受家族管理方式和资本的局限,公司做大存在阻碍。

    1998年,喷施宝董事长王祥林选择香港“京华山一”公司作为其香港上市承销商。后来接受京华山一公司项目经理乐毅建议,于英国注册成立宝时发展公司,将喷施宝作为宝时子公司。同时寻找风险投资做大,再上市。

    1999年,经京华山一乐毅介绍,王祥林同日本野村证券投资基金集团达成协议。8月15日王祥林与野村签订的《购股合同》和《股东协议》规定,野村旗下基金出资600万美元购买王祥林拥有100%股份的宝时发展有限公司15.68%的RP股(优先股),并约定:至2003年1月1日,如果宝时发展公司在香港上市成功,则野村公司购买的15.68%RP股份,转换为普通股。此时野村公司成为拥有15.68%股份的宝时发展公司股东。如果到期上市不成功,野村公司可要求宝时发展公司无条件赎回RP股份,并按债权债务关系,还本付息,年息为12%。同年9月双方同意将这笔购股资金中的450万美元以贷款的形式投于境内的北海“喷施宝”公司,年利息为4%,其余150万美元,“其中50万美元支付中介费用,另100万美元支付王祥林本人多年累积可观的未分配利润补偿”(野村说法)。

    1999年11月15日 财务总监水麒林到任,1999年12月8日总经理王惟尊到任。这是家族企业喷施宝公司在野村建议下接受的公司治理方式改变的开始。

    率先到任的水麒林发现并认定喷施宝制造了财务假帐以获得野村的投资。半个月后到任的王惟尊持相同看法。2000年1月20日前,他们带走了喷施宝公司的大量财务单据、账单,采购单、银行对账单、外汇核单 ,交给了野村。

    2000年3月14日 野村以“北海喷施宝造假骗取投资”为由把北海喷施宝公司、宝时发展有限公司和王祥林告上广西高院,要求偿还600万美元的购股款及利息美金216514元(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2188%,自1999年8月计至2000年2月底)。

    2000年11月6日 喷施宝起诉已经被辞退的王惟尊,王以“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名在深圳家中被捕。

    王惟尊被起诉的罪名同于水麒林。单纯就罪名而言,王惟尊认为“子虚乌有”,他认为“这个罪名本就不应当来起诉我们”。王惟尊表示自己的数万元薪资是同喷施宝王祥林谈好的,但是由于民企管理不规范,到任后的一个月内一直没有收到最后签好的合同。而且他认为“即使是罪名成立,也不应当判得这么狠。”

    喷施宝董事长王祥林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喷施宝无法上市,同时他必须归还野村600万美元的本息。

    每个当事方都有做假的机会

    从喷施宝融资上市的每一个环节来看,每个当事方都有做假的机会。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真实和公正是最容易被抛弃的两个。那么,是谁违反了游戏规则?就野村而言,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看中中国富有潜力的民企,希望能够借此获利,那么就应该辨别这个民企盈利能力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然后按规则投资进入获利退出,不应当因为中国市场的不完善而存在任何侥幸;就喷施宝而言,不应当为获取投资和捷径上市而不惜制造“非正常的营业记录”,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喷施宝情愿上了某些中介机构的当;就职业经理人而言,为公司保守秘密固然是职业道德,监督公司合法经营是超越职业道德的社会公德,然而,当公司违法时,应先向相应监管部门投诉而不是与公司有重点利益往来的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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