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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制度转换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特点

    (一)明确小企业会计主体与目标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其执行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作为我国小企业专门的会计制度,它对“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小企业会计目标应与大企业会计目标(即财务会计目标)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为小企业一般不对外筹集资金,与公众利益并不直接相关,所以一般没有必要对外提供其会计报告,小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内部管理者应是其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因此,小企业会计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内部管理者,包括投资人以及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制度可以转换

    为了适应小企业规模、治理结构等不断变化的需要,《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在符合该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况时,可以进行相应的制度转换。为了适应会计制度转换的要求,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框架、基本思路等方面体现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致性。因此,小企业会计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报表种类格式等与一般企业基本相同。

    (三)复杂交易、事项会计处理的适当简化

    为适应小企业会计的要求,《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某些比较复杂的交易、事项,或者小企业较少发生的交易、事项,在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上作了适度简化和合并。此外,《小企业会计制度》还允许企业可以不编制现金流量表。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可以大大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实务操作。

    然而,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还可以再简化一些。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尽管税法规定是统一的(是一般纳税人的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但其会计处理则完全可以简化(如“价外计税、价内核算”等),而不必一味地跟着税法“跑”。而且,所得税会计既然可以实现会计与税法的分离,增值税会计又为什么不能分离呢?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转换

    (一)首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4]2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在2004年末,仍按其当年执行的会计制度结账并编制会计报表。由于财政部尚未发布制度转换的相关具体规定,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予以阐述,若与日后发布的“规定”有异,则应以“规定”为准(在本文的具体编辑加工时,财政部尚未发布有关制度转换的具体规定——编者注)。

    1、会计制度转换的原则

    由于会计制度转换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此,对需要变更(调账)的会计事项,应明确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还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如原来未计提减值(跌价)准备的某类资产,按新制度应该计提时,则应采用追溯调整法。企业现在持有的投资及其已确认的收益,在新年度执行新会计制度时,不予追溯调整,以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新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制度规定,因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等已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尚未处理的损失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记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记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等。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是指企业按照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计提的减值(跌价)准备等。

    2、账目调整

    年末结账后,在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实账户的基础上,根据新旧会计制度(指转换后的会计制度与转换前的会计制度,下同)的科目设置及其核算内容,分析其异同,并作分类调整:(1)凡是新旧会计制度科目名称与核算内容相同的,可将其余额直接过人,无需进行调整,如“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2)新旧会计制度中的科目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完全相同的,由旧科目余额转入相应新科目的期初余额,如行业会计制度的“在途材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在途物资”等;(3)新旧会计制度中的科目名称不同而且核算内容也不相同的,应逐一确认新旧会计制度中的科目对应关系,将旧制度下的科目余额合并或分解后,正确过人相对应科目的期初余额,如行业会计制度的“长期投资”,应该根据其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按《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分解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在“(1)”与“(2)”两种情况下,新旧会计制度科目均是一对一的关系,而在“(3)”时,则是多对一或者一对多的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应认真界定、正确分解或合并。

    企业在实际进行新旧会计制度的账户调整时,可以先设计一份新旧会计制度账户调整工作底稿,试算调整无误后,即可正式记入“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转换表(对比表)”。然后将“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转换表(对比表)”中的新制度下的各科目余额,逐一登入新设置的新年度有关总账、明细账的年初(期初)余额中。完成账户调整工作后,即可开始新年度会计事项的记录工作。

     3、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企业在会计制度转换的当年,各月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一栏,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各项目所列金额数,按照当年新执行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其调整方法与“账目调整”基本相同。

    (2)利润表

    由于利润表是反映当年各月的发生数及截至本月的当年累计数,因此,其前11个月利润表的填制(包括“本月数”、“本年累计数。均按新会计制度设置的账簿记录填制即可,与原会计制度无关。但在会计制度转换当年的12月份,由于”本月数“要改为”上年累计数“,以便与”本年累计数“的相同项目进行对比,因此,如果上年利润表中的项目名称、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内容不一致,则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内容、数字按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根据调整数填入12月份利润表的”上年累计数“的相应项目中。

    (3)现金流量表

    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第1年末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小企业以前年度已编制了现金流量表,而上年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名称、内容与本年度现金流量表的项目名称、内容不一致,则应对上年度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名称、内容、数字按本年度现金流量表的项目名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现金流量表的“上年数”栏目。如果小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前,其每个会计年度未编制现金流量表,但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起,决定每年编制现金流量表,为了简化,可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第一年末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上年数”栏目可以不填,而只填“本年数”;第二年年末时,该表的“上年数”、“本年数”则均应填列。当然,根据制度规定,小企业也可以不编制现金流量表。

    (二)由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当小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过程中,因故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一般应从一个新的会计年度起进行“改制”。在财政部未发布专门“规定”之前,可以参照“财会[2003)31号”《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进行制度转换。

    1、会计制度转换的原则

    由于会计制度转换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此,对需要变更(调账)的会计事项,应明确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还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如原来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按《企业会计制度》应该计提时,则应采用追溯调整法。企业现在持有的投资及其已确认的收益,在新年度执行新会计制度时,不予追溯调整,以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新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随着会计制度的转换,会计方法在转换前后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所得税会计方法可能由应付税款法改为纳税影响会计法、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等,这就需要根据原账簿数据,按新会计方法重新计算,反映递延税款、投资差额等。

    2、账目调整

    如果某小企业准备在下一个会计年度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当年年末则仍应按《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结账并按期编报财务报告。

    年末结账后,在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实账户的基础上,根据新旧会计制度的科目设置及其核算内容,分析其异同,并作分类调整。其调整方法与首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同。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调整方法与首次执行州、企业会计制度)时的会计报表调整方法基本相同。

    (三)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改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因故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改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时,同样也应遵循会计制度转换原则,进行必要的账目调整和会计报表调整,其基本原理与操作与“由执行刨、企业会计制度》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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