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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账务处理面面观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本报曾分别有所介绍,目前仍有不少读者来信就此问题进行讨论,现结合有关财会税收法规作一综合说明。

  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代销行为分两种: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签订的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工业企业委托商业企业代销(假设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代销商品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代销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委托代销商品”。

  受托方: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代销商品实现销售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开具销售发票给受托方作为进货凭证,结算货款时,借记“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

  二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确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账款;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开来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增加应付账款。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其他会计处理同上。

  受托方: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账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

  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发生这类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等)”,贷记“存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缴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会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记“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货易货行为以货易货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按以货易货货物的不含税售价及进价来计算。账务处理如下:等价交换:借记“存货”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存货”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等价交换:当自产产品价值大于换取的货物价值时,借记“存货”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存款”,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自产产品价值小于交换货物的价值时,借记“存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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